8/23/2013

[365-195] Sometimes these things are just that important....

繳費/購物收據 有時真的好重要, 當然也可能只是我反應過度 XDDDDD

大多時候在購物都有退換貨的權利,但是每間店的規定都不太相同,有些可以在一年之內退換,有些只能 7天, 14天,有些超過期限退換要收手續費,有些需要出示購買收據,有些需要看證件或是需要出示當初付費的信用卡,如果沒有當初付費的信用卡,
往往只能把退費到該店儲值卡,限該店現場或網路購物使用,這樣講來好像不買還輕鬆點 XDDD 不過很多時候不買也不行(疑)或費用不繳不行( 比方說網路費)

重要文件還是幫他們拍照建檔留個底稿,說不定之後可以省下一番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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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上某學校承辦人 email 我並轉寄 3 位各單位負責人說: 沒辦法辦理我遞交的文件,因為: 尚未繳費(晴天霹靂)

因為這份文件非常重要而且有時效性,加上之前經手的第一個單位讓同一份文件人間蒸發,以致於要重新取得已經得到過的簽名也因此拖延好幾天, (也可能是昨晚睡太少,今早事多又趕) 所以今早看完 email 後心情很差

事實上,在兩星期前,經手這份文件的另一學校單位就要求我必須繳費完畢並補上額外文件才願意受理我的文件,然後她們轉交給最後一個學校單位處理後才會生效,當時立刻手刀衝去用支票繳費,並且得到印在文件正本首頁的"繳費證明" 那天手忙腳亂地繳出文件,沒想到兩周後再次被要求繳費

雖然知道文件首頁就有印繳費證明,但還是很擔心,因為文件不在我手邊,而握有這份文件的人說: 我沒繳費. 急忙回信說道: 繳費證明就印在首頁,一面思考我手中還有什麼證據可以立刻證明.

剛好銀行網頁有提供由我開出去並且已經付款支票的掃描檔,掃描檔顯示支票背面也有學校出納辦公室的收取證明,所以支票掃描檔也一併附加給寄信給我的承辦人了,可是忘記列上該承辦人轉寄的其他單位負責人,所以...再寄一次, 這次應該萬無一失了吧(噗)

結果該承辦人整天都沒回信,所以等等要再寫封信(同時列上其他單位負責人)來確認我寄出的回覆信有被收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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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切記繳交出去的重要文件都要留檔案,免得改天找不出其他證據耽誤大事或得花錢消災 Orz
- 有時候用支票或信用卡繳費還是有好處齁,至少有留下證據 (安心)
- 好像有點反應過度~ 可是再不辦好過幾天就變我糟大糕了(咬指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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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 承辦人回信說要跟學校出納確認,我的支票掃描檔不足採信,經我追問才說他收到的文件上沒有繳費戳章,也就是說,繳費後得到的戳章,經過中間單位掃描時,並未被掃描進檔案中,然後我的舉證不被採信,必須要承辦人親自跟出納確認後才能辦理 (歪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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